2021年江苏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附申报条件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
2021/09/15 00:00
基本建设指引,这里还有申报条件、政策扶持等,有想要申请该项目的江苏公司,热烈欢迎随时联系科技我资询协作,科技,潜心服务企业10年。
申报条件
(1)组建的省部级产业创新中心一般应是江苏省内注册的独 法律人企业;
(2)牵头单位应在行业中具备比较大的影响力和明显的创新 优点、拔尖 人才和团队,有担负并出色完成国家或领域重点研发 项目的历经,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本,具有灵活运用和融合行 业创新资源的水平,可以为省部级产业创新中心发展建设给予充裕 的资金扶持和条件确保;
(3)目标定位确立,科技成果和创新服务项目具有较好的销售市场 市场前景,环节发展规划可度量、可考评、可以实现;
(4)组织体系清楚,创新作用完善,具有研发技术与产品 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与商业化的、自主创业投 资与卵化、知识产权贯标与运 营等基本要素;
(5)管理机制完善,具有合乎领域创新特点的人才激励机 制、成效共享机制、协作创新体制等。
申请资金扶持现行政策
综合中间正确引导地区科技水平发展项目资金和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对项目立项建设的省技术性创新中心和建立获准的国家技术性创新中心,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符合条件的省技术性创新中心,按照规定享有省新型研发机构奖补、省研发型企业评定、省科研事业单位强烈推荐等政策。
符合条件的省技术性创新中心,按照规定享有研发费用加计扣减、高新科技企业税收优惠、进口的科研仪器设备税收减免等税收政策。
优先支持省技术性创新中心连接我国重要技术性创新需 求,带头或参与执行国家或省重点研发等任务计划。
基本建设指引
第 一条 为全 面贯彻执行新时代的中国特点社 会 主 义经济思想,依据(改办高技规〔2018〕68号)和《省政 府有关大力开展全民创业大家创新发展趋势的实施意见》(〔2018〕112号)规定,采用公司核心、学校合作、多元化投 资、军民合作、成效共享的新模式,加快建设我国产业创新管理体系,提高产业创新水平,支撑点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省部级产业创新中心是融合协同行业内的创新资源、搭建高 效合作创新的关键媒介,是颠覆性创新创新、可用产业科研开发与应用推广、系统化技术解决方案产品研发提供、高成长性高科技企业投 资卵化的主要服务平台,是推动新起产业集聚发展、培养发展壮大经济发展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省部级产业创新中心基本任务是:
(一)促进政策链、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断裂、供应链管理紧密结合,打造出紧密合作的创新绿色生态。
(二)推进与世界各国创新行为主体协作,协同国家和省级创新服务平台,搭建长期稳定的协作创新互联网。
(三)进行基本最前沿创新向产业技术性创新转移的关键技术科技攻关,加快战略新起产业行业从理论设想到实际创造的卵化转型,推动试验室技术性熟成、产业前沿科技研发和市场竞争前产品研发,连通产业创新整个过程堵点和难题,促进产业技术变革与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研制产业标准规范,营销推广新技术应用、创新模式,培育新业态、新产业,推动地区产业群集 发展趋势、创新发展趋势。
(四)推进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体制机制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激励、金融科技等改革举措。进行专利权集中化经营,结合消化吸收运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等发明专利,综合性集成化给予系统解决方案。
(五)提升产业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创新精神培养,大力开展人才交流合作塑造,充分发挥人才对产业创新持续发展的带动作用。
第四条 省部级产业创新中心合理布局行业应关键面对国家和省战略行业创新发展需要,合理布局战略新起优点产业行业,占领将来产业新高地。
第五条 组建省部级产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应在行业中具备明显的创新优势和比较大影响力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协同目前有关产业领域内的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普遍吸收高等学校、科研单位等创新能量,根据共同出资、合作产品研发、技术入股、创新服务平台共创或人才联培等形式强强联手、风险共担、一同组建,建立循环系统通畅、高 效协作、紧密合作的创新互联网。
第六条 省部级产业创新中心组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建的省部级产业创新中心一般应是江苏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牵头单位应在行业中具备比较大的影响力和明显的创新优点、拔尖 人才和团队,有担负并出色完成国家或领域重点研发项目的经历,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本,具有灵活运用和优化领域创新资源的水平,可以为省部级产业创新中心发展建设给予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标准确保;
(三)目标定位确立,科技成果和创新服务项目具有较好的行业前景,环节发展规划可度量、可考评、可以实现;
(四)组织体系清楚,创新作用完善,具有研发技术与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商业化的、自主创业投 资与卵化、知识产权贯标与经营等基本要素;
(五)管理机制完善,具有合乎领域创新特点的人才激励机制、成效共享机制、协作创新体制等。
第七条 依照原则科学研究并发布省部级产业创新中心合理布局行业,具体指导组建中;依照的形式,在全省合理布局基本建设多个省部级产业创新中心。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属企业是省部级产业创新中心组建的主管单位(下称),依据本辖区、本公司的发展现状和产业特点积极主动筹备省部级产业创新中心。
第八条 申请办理组建省部级产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应结合目前标准科学合理编写(编写大纲见附件),申报主管单位。
主管单位明确提出初审意见后,正式行文报。
在充分论述的前提下,依照委决策制定,出文批复同意组建,获准的省部级产业创新中心统一被命名为。
第九条 省部级产业创新中心理应创建科学合理高 效的体制机制创新。
(一)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权限。以攻破科学研究瓶颈问题为出发点,研发新产品营销推广新技术应用,达到将来市场的需求,创建高 效的科学研究管理方案、规范化的运行管理制度和相对稳定的科研投入体制,为持续开展技术性创新主题活动给予资金保障。
(二)扩张 运作自有资金。根据给予创新服务项目、担负国家和省等专项资金项目、售卖孵化企业股权、增 资扩股、知识产权运营、知名品牌转让、接受捐赠等形式吸收资产。激励省部级产业创新中心开设投 资基 金或加速产业转换盈利共享,为创新自主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翻转适用。
(三)健全多元化的激励制度。激励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激励政策,根据股份、股指期货、分红权、奖赏等形式多样,及其科研人员兼 职兼薪、离岗创业等形式,不断加强科研人员创新自主创业的积极性。在公平合理,综合考虑资产、财产、技术性、人力资源、行业市场等各个方面要素,大激起创新活力的标准下,省部级产业创新中心可自行明确经营收益的分配方式。
(四)创建产品研发资源开放共享规章制度。促进实验仪器、实验场地、研发生产车间等创新资源向各种创新行为主体对外开放,做大做强高新科技设备存量资产,提升创新资源利用率,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蔓延。
第十条 授权委托第三方机构,适度深入开展省部级产业创新中心运作点评,并把考核制度结论以适当形式反馈给省部级产业创新中心以及主管单位;依据考核制度结论,对省部级产业创新中心开展动态调整。主管单位承担本辖区、本企业省部级产业创新中心运转的监管中,及早协调解决的基本建设运行时遇到的问题,依据的需求按时申报省部级产业创新中心基本建设运行状况。
省部级产业创新中心产生改名、牵头单位变动、倒闭或重新组合等重大调整的,需在办 理公司变更等相关手续后30个日内,由主管单位将有关情况申报确定。
省部级产业创新中心存有建设进度比较严重落后、上报材料、发生重大产品质量或环境事故、存在重大失信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从核实后,撤消该省部级产业创新中心的资格。被撤销省部级产业创新中心的申报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度申请。
第十一条 优先支持省部级产业创新中心担负国家和省关键核心技术科技攻关、产品研发产业化等重大专项,对获准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的,依照国家规定给予方法适用。
激励金融企业、各种自主创业投 资基 金、产业投 资基 金及其地区和民间资本,参加省部级产业创新中心建设与运作,激励企业及创业者捐赠省部级产业创新中心建设与运作。
第十二条 本指引由负责解释,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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